无锡:包装袋上出现两个生产日期 商家构成欺诈

百检网 2021-11-15
     ■案情陈述:
 
    2015年5月8日,张先生在某超市花了300元购买了6包川味 腊肉,回家后发现其中有3包腊肉竟有两个 生产日期,分别是“2015.2.5”和“2014.11.15”, 保质期为180天。据张先生讲:当时买的时候,只看 包装袋的封口处印着“2015.2.5”的字样,回家后仔细查看在另一封口处还印有“2014.11.15”的字样,不过字迹较模糊。
 
    ■办案过程: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去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已无该食品在销售,执法人员向超市负责人了解情况,据超市负责人讲,这批腊肉本身进的数量不多,目前已无库存,并提供了相关的进货手续。当问及该批腊肉为何会出现两个生产日期时,超市负责人拨打了厂家的热线电话,工作人员称,该腊肉的包装袋是2014年底印制的,生产日期是采用油墨喷印的,由于“2014.11.15”字样的包装袋喷印过多,该批次的包装袋未用完,为了节省成本,在2015年2月5日生产的腊肉也使用了该包装袋,重新喷印上了新的生产日期,原有的字样用酒精等可以擦掉,但难免会留下一定的痕迹,并承诺该食品无质量问题。
 
    执法人员表示,即使是厂家说明了情况,这种行为也属于违规销售,根据有关法规已涉嫌构成了欺诈。考虑到这两个生产日期生产的腊肉均在180天的保质期内,且无证据证明该腊肉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消法》的有关条款,对张先生购买的3包生产日期不一致的川味腊肉作退货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商家赔偿消费者500元。执法人员还将对此案作进一步调查。
 
    ■消费提示:
 
    该案例提醒,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规范食品的包装标识,严把生产关、准入关,让消费者能够清晰明确地看到并便于查找。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查看*基本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为自己及家人构筑食品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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