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父子开店求卖相用双氧水泡鸡爪 市场上卖出500斤

百检网 2021-11-15
    海峡网1月6日讯(记者 曾会文今年28岁的四川 男子朱某,因和其父在长乐开店,用 双氧水泡制 鸡爪,在长乐市场上卖出500斤。近日,长乐市法院一审判决朱某获刑1年6个月,其父也获刑1年并缓刑1年。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5月始,朱某在长乐租了一间店面,无证经营肉制品加工和销售。为求销售的鸡爪卖相好、易于出售,朱某在鸡爪中加入对人体有害的过氧化氢溶液(又称双氧水进行泡制,由其父充当下手。至2014年12月,朱某和其父共计生产了500斤用双氧水泡制的鸡爪,两人在长乐市一市场以每斤14元的价格进行售卖。
 
    2014年12月18日,长乐警方会同食品药品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店面内抓获朱某父子。
 
    2015年12月3日,长乐法院一审判决,朱某父子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朱某父子除获刑外,各处罚金1万元、3000元。另外,禁止朱某父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 食品伙伴网编辑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2011 》中过氧化氢(纯过氧化氢是淡蓝色的黏稠液体,可任意比例与水混合,是一种强氧化剂,水溶液俗称双氧水,为无色透明液体是不能作为食品加工助剂使用的,而在2015年5月24日实施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2014 》中增加了将过氧化氢作为食品加工助剂,而据伙伴网可靠消息得知,在2015年10月10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加工助剂过氧化氢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鸡爪生产加工过程加入过氧化氢,在产品中发挥漂白剂和防腐剂的功能,用于改善产品的色泽和延长产品保质期。这种情况不符合GB 2760-2014 中加工助剂的定义和使用原则。因此,鸡爪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

    由此看出,在2015年5月24日至2015年10月10日期间,过氧化氢是可以作为加工助剂使用的,2015年5月24日之前,过氧化氢不能作为加工助剂使用,2015年10月10日之后,过氧化氢不能作为加工助剂在鸡爪加工过程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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