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署食品组长潘志宽指出,食药署公告输入食品规定,自12月1日起,个人自用非供销售的锭状、胶囊状食品,以邮包或货运方式输入台湾时的相关规定。
他说,以后不用向食药署申请输入食品查验,并由海关放行的数量,由“每种产品总数不超过1200粒”,调整为“每种数量不超过12瓶(盒、罐、包、袋,合计以不超过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装为限”。
他说,以前述个人自用豁免查验方式输入的产品,不得再转、销售,如有销售行为,涉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30条第3项的规定,依第51条,处停止其免查验申请1年的处分。
食品药物管理署提醒民众,均衡饮食、正常作息、适度运动是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