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保健品变普通食品 顾客状告超市败诉

百检网 2021-11-15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 李辉在超市 保健品专柜花444元竟买到3瓶 普通食品,顾客孙某对此要求超市退货并赔偿,超市以该保健品是从商户门店购得并非超市销售为由不予受理。11月4日,记者获悉,城关区法院近日对该案一审宣判:驳回孙某诉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7日,孙某在甘肃某超市有限公司的租赁商户兰州康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经营的门店购买到3瓶共计444元的“纽斯葆异黄酮珍珠胶囊”普通食品,孙某认为该商品既不是保健食品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酿成纠纷。孙某将超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立即退还货款444元并赔偿10倍货款4440元,承担因维权产生的交通费用、打字复印费用315元及诉讼费。
 
    在庭审中,孙某提交了由超市开具的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张,该发票载明的货物名称为食品。同时孙某提交了销货清单1张,该清单载明的货物名称为“纽斯葆异黄酮珍珠胶囊”,数量为3瓶,单价148元,合计金额为444元。该清单加盖兰州康乐商贸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保健品批发部的印章。
 
    另外,2012年8月24日,超市与案外人兰州康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场地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兰州康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2层招商区,直销保健品,并由其自行收取营业款。
 
    城关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孙某提供了购物清单及发票,但发票金额不仅与孙某所诉数额不符,且发票并未载明商品的具体名称,况且孙某所持销货清单为兰州康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并非超市方出具的购物凭证。另外,根据超市与兰州康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兰州康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地点在超市收银台之外,双方约定的收银方式为独收而非统收,现孙某起诉超市要求退回货款并赔偿十倍价款及承担诉讼产生的费用315元的诉讼请求,显然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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