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生产销售“择子粉”、“番薯粉”中以假充真,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没收扣押在案违法所得5万元,扣押在案的其它涉案物品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这是我县首例因违法生产经营
今年4月16日,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事先摸排,获知个别村民为追求不当利益,在制作择子粉、蕨粉过程中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该局立即联合县公安局和当地乡政府开展突击检查,当场查获陈某某等3名村民在生产加工“择子粉”、“番薯粉”过程中涉嫌从事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共查扣8055公斤成品和原料。经过调查取证,对涉嫌犯罪的陈某某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前述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