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据悉,我省今后将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职责,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农牧部门履行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包括活禽养殖、运输、交易环节的防疫及质量安全以及食用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生产企业的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和包装标识的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职责。农牧、食药监管部门共同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由农牧部门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对接的市场准入制度。
我省农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将根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共享检验检测资源,进一步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