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5日,
公告事项如下:
一、应设立实验室的食品业者类别如下:
经公告应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的肉类加工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
(三经公告应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的乳品加工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
(四经公告应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准则”的水产品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
(五面粉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
(六淀粉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
(七食盐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
(八糖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
(九酱油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
(十茶叶饮料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
(十一前述所指制造、加工、调配业者,未包括改装业者。
二、前项类别的食品业者规模:办理工厂登记且资本额一亿元以上者。
三、食品业者所设置的实验室,应从事自主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