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给无证食品经营者提供场所最高罚10万

百检网 2021-11-15

    昨天,南京市建邺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农办、莫愁湖街道等部门,在莫愁湖街道明园社区举办了学习新《食品安全法》的活动。

    昨天上午,建邺区农业办公室的陈友研究员在明园社区附近的几个菜场取来了青菜、莴苣、甘蓝、菜秧,并对4件样品用农残“速测灵”检测,“不退色的为合格”,5分钟左右,结果青菜样品颜色渐渐变红,“这个蔬菜是问题蔬菜,可能有残留农药。”陈研究员还向居民介绍了清水浸泡洗涤法、碱水浸泡洗涤法、加热烹饪法和清洗去皮法这四种清除残留农药的方法。

    昨天主持人从居民关心的身边事说起,让现场居民用新的《食品安全法》里的法律法规进行回答,还邀请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士联系实际进行互动性“深度解读”。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治科的张菁介绍,市民明知对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视为有了共同从事违法行为的“合意”,要承担连带责任,还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俞宁 姚广秀 林厚彬 卢斌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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