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在
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于2012年4月在崂山区某街道经营某羊肉馆,期间聘请孙某担任厨师。后李某、孙某于2012年底至2013年5月间,多次在熬制的羊肉汤中加入罂粟壳,并销售这些掺了不寻常“作料”的羊肉汤。 2013年7月9日,公安机关在李某的羊肉馆厨房橱柜内查获罂粟壳40个,并予以扣押。经公安机关检验,在上述罂粟壳中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罂粟壳所含有效成分。另查明,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李某的羊肉馆2013年7月9日生产的高汤内未检出罂粟成分。
法院认为,李某、孙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还予以销售,行为分别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均应惩处。因为李某、孙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孙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近日,崂山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孙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