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李群被告人王某甲1985年9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长岭县,淄博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采访中记者获悉,被告人王某甲于2013年5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在未取得任何生产、销售腐竹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腐竹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有毒添加剂甲醛次硫酸氢纳(俗称“吊白块”,生产总量约10000余斤。后将该有毒、有害腐竹以批发、零售等形式在淄博、青州等地市场进行了销售。
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甲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具有犯罪中止的情形,应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生产、销售的腐竹中掺入非食品原料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四条等规定,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作案工具生产腐竹用设备一宗,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