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内江7月26日讯(丁芸芳 记者 龙艳近年来,
据审理查明,2013年底至2015年1月期间,范某某通过向外地商贩低价收购,或在隆昌县城周围垃圾坑等野外场所捡拾死因不明的死猪,运回自己的鱼棚内进行加工分割,先后多次将2000余斤死因不明的猪排骨销售给自贡荣昌的梁某某、兰某某,并导致这些死因不明的猪排骨流向市场。此外,范某某还通过货运公司,以托运方式,先后3次将死因不明的猪肉1900余斤销往重庆。
2015年1月4日,范某某再次通过货运公司,将1967斤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猪肉销往重庆时,被隆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隆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挡获。同日,执法人员在范某某的鱼棚内,又查获515斤死因不明的猪肉。经检疫,上述猪肉产品为不合格动物产品。
2015年1月5日,隆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本案移送隆昌县公安局。1月9日,范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屠宰分割死猪、销售死猪肉的犯罪事实,对销售死猪肉及排骨的数量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个体屠户,范某某明知他人购买死因不明、未经检疫的猪肉是供人食用而仍进行生产、销售,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