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生油引起热议。据了解,广东全省尚有3000多家土榨花生油作坊,且土榨的方式在农村仍较为常见,如若一禁了之,恐难操作。与会人员建议,应对“土榨”作明确定义,并限定执行的区域,不应完全禁止。
“土榨花生油”无明确界定,恐难执法
草案修改二稿中提出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未使用精炼工艺生产的土榨花生油。
“全省现有3000多家土榨花生油小作坊,占全省已登记6000家食品小作坊的一半,照这样规定小作坊要关掉一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副局长邱楠提出了异议,他认为对于现实执行来讲具有很大的困难。
邱楠补充说,广东一些农村的老百姓利用简单的工艺进行土榨花生油,或把花生送到当地的花生油代加工点进行加工的做法十分常见,建议仅对中心城区小作坊的加工行为进行禁止。
另外,什么是“土榨花生油”?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副科长陈建航建议对其作出更加明确的定义。他说,关于“土榨”是指制作花生油过程中所用到的是人力与机器的区别,还是提纯与非提纯的区别,暂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建议在条例中加以说明,明确执法依据。
规避寻租空间保证审查的质量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草案修改二稿规定。
省人大代表徐嵩表示,小作坊、小摊贩的自我管理能力相对比较弱,有必要进行登记管理。草案对于登记证的申请程序比较简单,但对于管理登记证和登记卡的政府部门而言则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出现权力寻租的空间,草案需要考虑作出一些规定进行规避。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省委党校教授赵祥指出,登记制度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两个方面能否做些区分?“就食品小作坊而言,确实要加大核查力度,而且在登记的时候进行现场核查、审查,不能有选择性地查,因此也需要把登记时间适当延长,保证审查的质量。”
“除了在登记前要核查,之后还需要定期进行生产现场的复查与抽查,保障食品安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丛中笑还建议。
草案修改二稿明确,食品小作坊停业时,应当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个人认为作为一个小作坊不干了走了就是了,为什么还要办注销呢?可能我停业五天我过两个月又回来了。”徐嵩还提醒,关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去办理注销的问题,需要重新考虑一下注销程序的现实意义。
小作坊集中加工区需出台激励措施
草案修改二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
集中加工区的做法是否可行?省人大代表徐嵩表示,这个想法的落实关键在于集中加工区的市场化、规范化运作,比如加工区的信息公示、产品筹建、定期巡查,原料统一配送、废物统一处理,添加剂的统一管理、人员培训、产品检测等方面涉及到规范化运作的制度,需要在立法当中予以考虑。
赵祥认为,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但对于这种引导业主进行集中生产、集中经营引导性的做法,必须要有相应的配套政策,特别是激励性的措施,园区设备购置、排污排气系统的改造、厂房修缮等方面给予财政补助,否则很有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