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博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严重危害
据了解,王某某夫妇共同经营博山某食品厂,自2006年以来开始生产冻粉,在生产过程中,非法使用工业氢氧化钠(俗称火碱浸泡生产原料海草,之后用浓 硫酸中和,在后续的蒸煮环节中,由被告人李某负责添加助滤剂和配方复合肥,再经过注胶、冷冻、切割和晾晒等工艺,大量生产冻粉。这些冻粉大都在博山、淄川、青州等周边地区,还通过物流公司发售到济南、平度、海阳、滨州等地,危害范围较广。被告人王某某夫妇涉案金额至少54万余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查处该案时,侦查人员在现场查获了大量的工业氢氧化钠、浓硫酸以及配方复合肥,并查获了大量的库存成品、半成品冻粉。
根据相关规定,三被告人在生产食品中,非法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案是“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博山区发生的情节*为严重的一起案件,在当地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据悉,王某某夫妇当庭表示上诉。
记者 翟明 通讯员 张显营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