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购物时,李某买到了没有标注贮存条件的
身边的事儿
2013年,李某分别在郑州某超市所属的几家分店购买了24瓶宝丰大曲珍品酒,总价款319.8元。该超市向他出具了相应的购物小票及发票。后李某查询了解到,该超市销售给他的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今年1月,李某以其所购买的上述商品未标明贮存条件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超市退回购物款319.8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3198元。
庭审时,该超市辩称:被告作为经销商审查并留存了涉案商品供应商的资质证件及质检报告,尽到了合理的进货审验义务,也说明被告不存在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而销售的情形,且被告有举证证明涉案商品是经过质检且合格的商品。而李某出示了所购买的一瓶宝丰大曲珍品酒实物,该商品标签没有标明贮存条件。
法理解说
近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商家赔偿李某购物款319.8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3198元。
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商品,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首席记者吴倩记者井春冉通讯员高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