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崆峒区人民法院联合崆峒公安分局、执法局、
3月31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昌敬森、张爱菊因生产、销售伪劣牛奶饮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有期徒刑3年,并处相应罚金。
2005年1月6日,被告人昌敬森在崆峒区注册登记平凉市崆峒区天天乳业厂与被告人张爱菊共同经营乳制品加工。从2013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昌敬森、张爱菊招聘十余名工人,在平凉工业园区其租用的厂房内,使用水、乳化稳定剂、阿期巴甜、白砂糖、安赛蜜、甜蜜素、柠檬酸、山梨酸钾、植脂末、香精等原料,按照不同的配比配制生产纯牛奶、核桃奶、大红枣营养奶、酸酸乳、黑芝麻核桃露、早餐奶、草莓奶、舒华奶等八大类十五种牛奶饮品,并在未取得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平凉市西开(集团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印制“清真”、“甘肃平凉西开集团公司”等字样的包装。自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8日,被告人昌敬森、张爱菊将生产的各类产品分别以6元、7.5元、9元、10.5元的价格批发,销往崆峒区及泾川县、华亭县、崇信县、灵台县、庆阳市宁县等地,销售金额31206元。案发后,从其租用的厂房及仓库内查获未及销售的天天乳业各类牛奶饮品82418箱,总货值659265元。后经平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其生产、销售的牛奶饮品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14年11月17日,崆峒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昌敬森、张爱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昌敬森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6万元;判处被告人张爱菊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昌敬森、张爱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3月31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上诉人昌敬森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上诉人张爱菊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记者 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