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黄乐平诉
据悉,2013年6月25日,黄乐平向农业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农业部公开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种类及数量、农业转基因生物商业化种植计划、本土农业及农民保护措施、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落实情况等相关信息。
2013年7月15日,农业部作出回复,对批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种类、标识管理及三种转基因大豆的安全评价资料等信息进行了公开,同时认为黄乐平的其他申请属于“政府咨询”,不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黄乐平随后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10月17日,农业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黄乐平的申请。黄乐平认为农业部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黄乐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的函》,并依法责令农业部答复黄乐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北京市三中院认为,政府信息应具备职权性、载体性的特征,即政府信息应当是由具备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客观掌握,并通过特定载体反映的既已存在的信息。
因此,对于农业部认为黄乐平所申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商业化种植计划、本土农业及农民保护措施、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落实情况等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北京市三中院不持异议。
北京三中院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了黄乐平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