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违反国家
据了解,魏县人卫某,在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期间,私自购买10余吨工业用盐,整装或分装成小袋盐,冒充食用盐销售到调料门市、豆腐加工作坊以及其他食品加工作坊。2013年8月初,这一非法作坊被丛台区公安分局食药大队和邯郸市供销社盐政处查获,共查获工业盐8.15吨,自动塑料薄膜封口机、手提封包机等工具,并查获了精制碘盐袋若干。
办案人员将扣押的盐产品抽样送至河北省盐及盐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测,含碘量均为零。经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盐业管理办公室鉴定,卫某贩销的假冒“海晶”牌小包装碘盐均为工业用盐。近日,丛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卫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其作案工具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邯郸市供销社盐政处提醒市民,在购买食盐时,一定要到正规超市和有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商店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