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询问事情经过,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场调解。工作人员经过宣传《消法》与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经销商同意给消费者补偿4罐“合生元”幼儿奶粉,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92元。
本案中经营者将已经生虫变质的幼儿奶粉出售,属于欺诈消费者。依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根据以上规定,经营者应三倍赔偿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