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时报讯 记者江勇龙 通讯员高妮 曾荣添 买到过期
3月22日上午,在惠城区汝湖高速服务区一超市,林先生购买了一瓶“火咖”牌意式倍醇拿铁饮料。饮用后,林先生出现头晕、拉肚子等不适症状。
林先生仔细一看,该饮料生产日期为2013年11月23日,保质期为12个月,该饮料已过期4个月之久。林先生要求该超市给予赔偿,但超市经理态度强硬,只肯给予退货处理,拒绝赔偿。无奈之下,林先生向惠城区消委会汝湖分会求助。
事发当天恰好是周末,但汝湖工商所副所长陈小强接到该投诉后,立即组织汝湖分会的工作人员一同前往现场协调处理纠纷。因林先生出现拉肚子等轻微食物中毒现象,消委分会工作人员**时间将林先生安排至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经医生检查化验,确定林先生的症状为轻微的肠胃炎。经输液治疗,林先生的身体已基本痊愈。
汝湖分会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在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并造成了身体损害,超市应当赔偿消费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时,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界定的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的欺诈行为,该超市还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经过汝湖分会工作人员协调,超市负责人当场承认错误,主动承担了医疗检查费用,并且向消费者林先生赔偿了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