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取更多利润,南京建邺区长虹路一家
1981年出生的彭某,在建邺区长虹路经营一家干货店。然而贪图便宜的她,明知道加工出来的辣椒粉将卖给火锅店供人食用,却在加工辣椒粉过程中,往里面添加廉价辣椒粉。而经检测,这些廉价辣椒粉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罗丹明B。
庭审时,彭某还觉得自己有点委屈,她称自己并不知情,长期以来她都以为这些廉价辣椒粉是人家饭店用剩下的,却不知道里面可能添加了其他东西。“正常的辣椒粉市场*低价是7块钱一斤,我买的这些廉价辣椒粉只有两三块钱一斤,我感觉便宜的和普通的差不多,就是颜色红一点。这些差的辣椒粉,有的颜色亮,有的颜色差,现在仓库里还剩下二十多斤。”彭某说。
庭审中,彭某也如实交代,这些价格低至三块多一斤的辣椒粉,里面可能添加了其他东西,她不该贪图便宜回收辣椒粉,希望法庭能给她改过的机会。
记者从庭审中获悉,彭某加工出来的这些辣椒粉,被销售到了位于雨花台区西营村的“好味道”火锅底料加工厂,后来又流向了一些火锅店,有些甚至是比较有名气的大店。而在前期调查中,某火锅店股东曾证实,店里所用辣椒粉确实是从彭某的店里购买的,一个月大约要进两到三万元的辣椒面调料。
去年10月20日,彭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彭某辩称自己不知情,对此,检方认为,彭某在明知收购的辣椒粉系廉价辣椒粉的情况下,仍然添加到正常的辣椒粉中出售,其主观上应当明知其廉价辣椒粉系非正常的进货渠道,存在卫生隐患,作为销售添加剂的商户,其应当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因此其主观上可以认定明知可能发生不卫生的情况,而放任自己的行为,应属间接故意。
雨花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彭某为谋取利益,从非正常的渠道以超低价购进辣椒粉并掺入其生产、销售的辣椒粉中,后其生产、销售的辣椒粉被检出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且有毒、有害的物质“罗丹明B”,其行为虽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但已产生相应的安全隐患,不应认定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亦不应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