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了降低制作成本,一家
法院经审理查明,俞某2013年4月租用如皋市磨头镇某村一农户家场地,并由杨某组织工人为其屠宰活鸭。俞某将活鸭运至该地后,杨某每杀一只鸭子收取1.7元至1.8元的费用,并从中抽取5分钱管理费。
在屠宰过程中,俞某、杨某在明知工业松香有毒,且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工业松香用于食品加工的情况下,为降低制作成本,仍使用工业松香为鸭子拔毛。至2014年8月28日案发,杨某组织工人为俞某用工业松香拔毛共计加工鸭子550471只。上述屠宰鸭子全部被俞某以每斤4.3元至6.1元的价格销往上海市场供人食用,涉案总金额达100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俞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杨某的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马剑梅 顾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