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云全通讯员翠华摄影报道近日,芝罘区
11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市民举报,文化路市场内的一肉店业主郎某偷偷从外地批发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当得知肉店业主当晚将从潍坊运入一批猪肉后,执法人员分两路分别在黄务立交桥与文化路市场外的大海阳立交桥蹲点,等待这批货物出现。次日凌晨1点,一辆从潍坊来的货车停在了黄务立交桥附近,然后另外一辆本地的小型厢车出现,车上的人开始从大车往小车上搬运一些猪肉。随后,小型厢车拉着猪肉来到了文化路市场,早已守候在那里的另一队执法人员在看到接货人员都出现后,随即上前检查。*终清算,共有1964公斤猪肉产品,全部没有检验检疫手续,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查扣。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这批猪肉很可能是小作坊私屠滥宰的,而私屠滥宰属违法行为。根据生猪屠宰的规定,正规屠宰场,在生猪屠宰前,要让其在栏中停留待宰6个小时以上,进行活体检疫,通过活体检疫的生猪才能上屠宰流水线进行器械屠宰,宰杀后还要由专业检疫人员进行胴体(肉体检疫,只有检疫合格的猪肉才能投放市场。私屠滥宰由于条件有限,不可能对宰杀的生猪进行活体检疫,宰杀后也不会由专业检疫人员进行胴体(指猪宰杀后的半扇肉体检疫,食用私屠滥宰的猪肉将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目前,执法人员已经立案调查,并将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
其实,郎某在文化路市场内经营一家某外地品牌的猪肉店,在利益的驱使下,他选择进一些“未检疫猪肉”掺杂销售。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告诉记者,郎某的行为明显违反相关规定,给市民餐桌安全造成隐患,必须严格处理。同时,也希望一些品牌猪肉的在烟代理商能够严格管理加盟的品牌肉店,防止被砸了招牌。
据了解,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