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管部门通报2014年广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例

百检网 2021-11-15

    经营未经检疫的冻品;制售致病性微生物超标食品;进口食品未贴中文标签……这些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是否在您身边发生过?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了部分2014年广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例。

    一、南宁市某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2014年7月27日,南宁市青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宁市某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摆卖的牛肉酱、调味品等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且个别品种已经超过保质期三年多,其仓库内亦存放有超过保质期食品多达20多样。据此,执法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店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食品流通许可证》;该店在购进食品时未依法履行查验、索取经销商的合法经营证件义务,且疏于日常管理,未有效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能建立过期食品退市机制,导致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发生。

    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南宁市青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店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并吊销其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蒙山县某冷库销售伪劣产品案件

    2014年4月16日,在蒙山县食品安全办组织协调下,蒙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联合对某冷库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冷库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购进一批无销售地检疫合格证明的冷藏动物产品、肉制品,未经检疫便存入冷库待售,该批动物产品、肉制品等共计价值人民币210878元。

    经调查,该冷库负责人徐某自2011年起利用该冷库销售动物产品、肉制品(冰冻类等货物。2012年1月份起,徐某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售的动物产品进行申报检疫,便将其中部分动物产品销售给蒙山县3所学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2706.8元。

    经查证,该冷库从2012年1月1日至案发时,从未派人到蒙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也未进行申报检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从省外购买冷藏动物产品,需要在购买地经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并随附检疫合格证明及检疫标志,到目的地后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因此,对该冷库待售的冷藏动物产品,相关部门进行了立案调查。

    鉴于该冷库销售的冷藏动物产品销售金额达336445.8元(既遂132706.8元,未遂203739元,已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蒙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对冷库负责人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的判决。

    三、靖西县查获系列问题大米案件

    2014年3月至5月期间,靖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镉超标大米的情况后,加大对流通环节靖西县粮油市场的稽查执法工作。6月24日查获了7起经营无中文标识的系列大米案,同时加大对餐饮服务环节学校食堂大米进货来源的稽查执法工作,查获4起学校食堂采购大米未依法建立食品原料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案件,并追根溯源,查处了3家供货商。此系列案件共查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个人16家,其中生产加工2家,流通经营单位(个人10家,学校食堂4家,共查封扣押大米749袋(25kg/袋,计18725公斤,没收大米624袋,计15600公斤,销毁标签、标识125袋,计3125公斤,查处16家单位,罚没金额合计40550元。

    四、来宾市某超市销售不合格月饼、银耳和果味饮料案

    2014年,来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该市下辖县开展第三季度流通环节食品监督抽检中,抽检某超市内销售的月饼中食品防腐剂脱氢乙酸含量超标,某果味饮料铅含量超标和散装银耳水分超标,执法人员对该超市销售上述三种不合格食品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项“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项规定,依法没收该超市销售上述三种食品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9228元。

    五、北流市林某无证经营无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2014年9月24日,北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由林某经营的百货店货架上摆放有DUTCHLADY、ANHDUONG、FERREROROCHER等68种无中文标签和无中文说明书的预包装食品。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负责人林某不能出示《食品流通许可证》。经查,林某经营的食品涉及婴幼儿配方奶粉、牛奶饮料、朱古力等品种,均为其从香港购进。

    林某无证经营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款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无中文标签、无中文说明书的预包装食品;2、对无《食品流通许可证》销售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3000元。

    六、柳州市某超市制售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

    2014年5月19日,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某超市生产销售的蒜香炸半边鸡、手撕鸡、炸鱿鱼串、骨肉相连食品进行了随机抽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其中蒜香炸半边鸡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不符合GB4789.1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要求。

    某超市制售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蒜香炸半边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对某超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

    七、防城港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疫的冷冻鸡翅火鸡翅案

    2014年7月2日,防城港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超市在其生鲜区明码标价销售无任何合法经营手续的进口鸡全翅、火鸡翅,被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执法人员还在其冷库内发现有此类食品,并全部予以查封扣押。

    该公司经营未经检疫的冷冻鸡翅、火鸡翅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经检疫的冷冻鸡翅、火鸡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防城港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在扣的鸡翅6件(15公斤/件、火鸡翅5公斤;2、处以罚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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