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份,王继一出资注册成立了青州市益丰
2011年3月份,王继一又与另一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青州和实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州和实公司”,由李彬任经理,王继一任副经理。公司经营期间,李彬、王继一以同样的作案手段,加工炼制“动物精炼油”,并出售给王本旺等人共计117吨,销售金额107万余元。
2011年至2012年,青州和实公司、王继一还分别与云南丰瑞公司订立“动物精炼油”购销合同,分别将“动物精炼油”219吨、100吨,销售给云南丰瑞公司用于加工成食用油出售,销售金额达219万、84万余元。
王本旺等人明知“动物精炼油”不能食用,仍多次购买190吨掺入食用油中对外销售,供人食用。其间,王兆敏、杨秋华参与掺入、转账结算、称重工作;马建文、康奎等人参与运输工作。
青州市法院审理认为,王继一、李彬、王本旺等九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王继一、李彬、王本旺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十年、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判处王兆敏等被告人七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一审宣判后,王继一、李彬、王本旺提出上诉,潍坊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马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