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上诉人王某某销售有害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某某在2010年5月至2014年1月期间,销售其妻李某某生产的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黄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某某为了经济利益,置他人身体健康于不顾,将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黄豆芽予以出售,犯罪持续时间长,销售数量多,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同仁县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黄南州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款第项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同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