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陈军德 记者 姚晓熙 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
根据《通知》,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对属于一、二、三级举报奖励的,将分别按照案件认定货值金额的4%-6%、2%-4%、1%-2%给予奖励。对产品内在质量不合格、非法添加、制售“病死猪肉”、非法回收使用“地沟油”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不低于2000元。鼓励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行业内人员举报,奖励额度适当提高。对产品内在质量合格,但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索票索证不健全等其他违法行为的举报,可视情况给予50-500元奖励。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节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对于被举报人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追究刑事责任,且司法机关未予奖励的,执法部门应当按以下标准奖励举报人:被告刑期5年以下的奖励1万元;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奖励2万元;10年以上的奖励3万元;无期徒刑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而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处其他刑事处罚的,奖励2000元。
对举报人的奖励,依据本办法计算的奖励金额有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