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灞桥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2013年9月,罪犯郭广停在我市灞桥区承租部分厂房,以“富民豆制品加工厂”名义生产
罪犯郭广停在生产加工食品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获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官综合考虑郭广停在接到公安部门电话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以来,灞桥法院已依法判处了4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罪犯余胜坤在生产猪头肉过程中多次反复使用松香,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6万元;罪犯袁定学在生产猪头肉过程中使用松香脱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罪犯张明振、汪永超在生产豆芽中使用“无根豆芽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记者 陈新 通讯员 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