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卫计委发布关于征求《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843号(下称“黑名单”,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进行了罗列,但是笔者发现,在黑名单中,并没有在豆芽无根素的主要成分6-苄基腺嘌呤。
而在黑名单的编制说明中指出,判定一种物质是否需要列入“黑名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可以参考四方面的因素:不属于以下范围的物质: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物质、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物质、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及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添加剂公告和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即该物质是否真正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是否能够对人体造成较大的健康风险。(三是否属于经济利益驱动的非法添加。即违法使用后是否获利。(四违法添加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即违法使用后是否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要影响。据此笔者对无根素是否符合修订原则进行分析如下:
一、根据原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指出:6-苄基腺嘌呤等23种物质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这也就说明6-苄基腺嘌呤是因为没有添加必要性,而不属于2760中列入的食品添加剂,符合**方面因素。
二、笔者翻阅资料发现,6-苄基腺嘌呤是安全无害的,根据农业部(农办农[2011]63号《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纪要》和农业部(农农[2011]20号《豁免制订食品中*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名单》,苄氨基嘌呤(即6-苄基腺嘌呤,英文名:6-benzylamino-purine等41种物质由于安全无害,不存在安全风险,根据国际惯例,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列入“免订残留限量名单”。由此说明无根素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不会对人体造成较大的健康风险,不符合第二个因素。
三、豆芽使用无根素是为了让豆芽好看,便于买卖,属于经济利益驱动的添加,并获利,符合第三个因素。
四、笔者个人认为,无根素豆芽没有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要影响,所以不符合第四个因素。
由上面分析可以看出,无根素符合**和第三方面因素,不符合第二和第四个方面因素,所以没有列入黑名单。综上所述,无根素没有列入黑名单是因为6-苄基腺嘌呤属于豁免农药是安全无害的,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影响的,不属于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而2760之所以删除,是因为6-苄基腺嘌呤没有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不属于食品添加剂。因此笔者认为公安机关依据豆芽是否使用了无根素而判定是否有毒是否违法,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