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福建消委会系统受理食品类投诉2167件

百检网 2021-11-15

    本报讯 记者吴雪 发自福建 记者从福建省消委会了解到,今年上半年福建省各级消委会投诉系统及全省质监系统12365投诉举报中心共计受理消费者投诉53805件,解决53140件,解决率98.8%,为消费者挽回损失7449.12万元。其中,福建省消委会系统受理食品类投诉2167件,占总投诉量的4%。

    上半年,投诉系统共接待来访、接受咨询263657人次。在接受投诉的案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的投诉138件,得到加倍赔偿额23.79万元;各级消委会支持消费者向法院起诉10件。

    从商品、服务的类别投诉分,上半年处于前三位的是家用电子电器类、电信服务和生活社会服务类,分别占17.4%、14.6%和12.7%。从投诉性质看,质量问题仍居首位。

    新《消法》激发消费者维权积*性

    超市商场成试剑石

    今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实施,新《消法》中消费欺诈*低赔偿500元、举证责任倒置、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霸王条款”无效等重要条款*大地激发了消费者维权索赔的积*性。

    在上半年食品类投诉案件中,不少消费者就是根据新实施的《消法》进行维权,永辉超市、沃尔玛、新华都等超市商场均成为新《消法》的试剑石。

    6月13日,惠安县消费者何先生在当地一家连锁超市购买两包双福桂圆肉,总价99.6元。事后发现该产品未按规定标注配料表,不符合食品安全规范要求,便向超市提出索赔要求。该超市参照《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同意赔偿500元。

    福建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超市商场若未能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欺诈为由提出索赔。如果消费者因食品问题导致身体疾病,一定要保存好就医证明及相关证据便于维权。

    另外,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标价签、价目表等所表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诈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都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据《消法》索赔*低不少于500元的赔偿。

    霸王条款不管用了

    消费者维权更方便

    今年3月中旬,缪女士及家人在霞浦县城区的一家酒楼就餐,消费了336元。结账时才知道该酒楼设有*低包厢消费358元,无奈付了358元才离开。缪女士认为设置*低消费很不合理,便拨打12315投诉。工商人员指出,酒楼包厢设置*低消费是经营者强制消费者接受其价格的行为,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拒绝这种强制交易行为。工商人员责令酒楼退还缪女士22元,并对该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包间设置*低消费”等霸王条款在餐饮行业普遍存在,长期以来因放任自留,以及经营者对利润*大化的追逐,已然让这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愈演愈烈。依据新《消法》的规定,这些霸王条款等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在遭遇此类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时,可以予以拒绝。

    对此福建省消委会警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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