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办法》规定,禁止小作坊、小摊贩和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者在校园内兜售食品、用品。学校与生产经营者必须签订学生食品安全责任书,规范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而销售的学生食品(含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食品的销售一律要查验“四证二票一卡”、验明“三期”、严防“三无”,即查检验检疫证、质量合格证或认证认可证明、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销售发票、进货发票以及信誉卡,验生产日期、保质期、时效期,严防无厂名、厂址、无QS标识、无识别条形码食品。
学校禁止采购及销售以下食品:不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者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含无“三期”食品;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制作的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过期或变质的食品等。
《办法》规定,供学生使用的文化用品、服装服饰、床上用品、保健用品等,必须符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征,确保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不得销售超过国家规定铅、汞、砷等8种有害重金属限量标准的文具、用品。涂(修改液、学生书包等文具用品和学生服装、被服等学生用品不得含苯、甲醛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成分。
《办法》要求,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定期对辖区内校园食品和学生用品的生产经营者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学校对已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对已售出的有毒食品及时予以追回。学校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查处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用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按照有关法规,对造成食物(含学生用品中毒等意外事故的企业、学校和个人,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