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韦先生购买的
韦先生在南宁一家大型超市买了3盒鱼翅,其中一盒送给朋友。因鱼翅外
事件
花1404元购买3盒鱼翅
12日下午,韦先生作为原告方出庭,他并没有聘请律师代理诉讼。被告方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由律师代理人出庭答辩。
韦先生诉称,去年6月26日,南宁朝阳路的南百超市在搞25倍积分促销活动,他在活动中购买了3盒125克装“华娇菊花翅”,每盒468元,合计1404元。购买后,他将其中两盒送给了朋友,一盒留下自己食用。几天后,朋友打来电话说,鱼翅标签有问题,怀疑是不合格食品,让他不要食用。朋友还将鱼翅存在的标签问题给予了说明。
韦先生说,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在出厂时,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产品标签上标明九项信息,其中第5项是产品标准代号,第6项是贮存条件。但该鱼翅外包装的食品标签上,并没有按照《
韦先生认为,该超市作为一个大型零售企业,没有做好相关责任义务,漠视食品安全,销售问题食品,给他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他诉上法院,要求超市另按购价款的10倍赔偿14040元,加上已付款合计15444元。
处罚
工商处罚超市2000多元
据悉,去年8月12日,兴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该案对该超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部门查明,南百超市于去年5月份购进了4盒“华娇菊花翅”,已销售3盒,另一盒因外包装破损退回供货商,每盒进价328元,另售价468元,违法所得420元。“华娇菊花翅”包装上未标注存储条件,超市的行为违法了《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属于销售包装上未标注存储条件的食品的行为。
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认为,由于超市违法产品的违法经营数额较小,而且在该案调查处理过程配合调查工作,并如实说明了销售情况,可对其从轻处罚。*后,该局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20元,罚款2000元。
事后,该超市接受了该处罚并缴纳了罚款。
庭审
鱼翅是不是合格商品?
法庭上,双方围绕着几个焦点问题针锋相对。
超市:就商品标签不合格的问题,现在我们已经按规定接受了管理部门的处罚,对该案已经尽到责任,因此,韦先生没有本案的诉讼资格。
韦先生:虽然该超市被行政处罚,但就我的损失并没有得到赔偿。超市没有标识产品标准代号和贮存条件,由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断定,该商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标准食品,鱼翅就是不合格的商品。
超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韦先生只能是在身体上和财产受到伤害才能要求赔偿。现在韦先生没有食用鱼翅,该商品没有对任何人造成损害和财产损害,所以韦先生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和理由。
韦先生: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来说,它就是为保证公众安全,并不一定要在吃下去,身体上造成伤害才能申请赔偿。实际上,消费者花钱购买了不符合标准的鱼翅,财产上已经受成损害,我的损失符合这一法条的赔偿范围。
超市:该商品是否是伪劣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有资质的部门做出鉴定才能认定。
庭审结束时,因双方都不接受调解,法官表示择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