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将未经检疫的
2013年3月23日,柳州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接群众举报,通过对该市一些超市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牛肉所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系伪造,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将相关牛肉暂扣,并及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同日,公安机关依法将销售牛肉的三名经营者韦秀兵、何洪耿、何新强抓获归案,并以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拘,后经检察机关批准,依法对3人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经侦查得知,从2012年6月起,韦秀兵租用柳南区南环路边帽合村地段一自建房饲养牛马,并雇请何洪耿在该处私下屠宰牛马。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检疫的情况下,由何洪耿将经其屠宰的牛马,在韦秀兵位于柳邕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摊位进行销售,销售金额高达71万多元。此外,韦秀兵还将其未经检疫的部分牛肉,销售给柳江县双星园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星公司,并向双星公司提供了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双星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新强在明知牛肉未经检疫的情况下,仍以双星公司的名义,向柳州市一些超市销售2800多公斤,涉及金额16万元多。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暂扣的牛肉送检,未检出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及金黄色萄萄球菌。后来,该案由公安机关移送该市鱼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韦秀兵、何洪耿,违反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采用私自屠宰加工方式,销售未经检疫的牛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告人何新强明知系未经检疫的私宰牛肉,仍伪造合格证销售牛肉。检察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于去年11月28日向鱼峰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中韦秀兵及何洪耿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涉案金额与事实有出入。此外,韦秀兵及何洪耿的辩护人还辩称,检察机关指控罪名证据不足,而何新强的辩护人则辩称其有立功表现,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秀兵和何洪耿违反国家规定,私设屠宰场,从事牲畜屠宰、销售活动,涉及金额71万多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双星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明知系未经检疫牛肉,仍予以销售,扰乱市场秩序,金额达16多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何新强作为双星公司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韦秀兵、何新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何洪耿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何新强宣告缓刑。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对三被告人定罪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应予变更。被告人韦秀兵、何洪耿关于销售金额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据此,鱼峰区法院依法一审判决三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韦秀兵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何洪耿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何新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