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上海市食安办发布了关于《上海市
《办法》明确,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经营信息登记表,户籍或本市居住证明、摊主身份证件以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及在划定的临时区域(点、规定的时段,从事经登记的食品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以取得《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在《办法》第十二条禁止性规定中明确,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凉拌菜、色拉等生食类食品,和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榨饮料、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在对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查处条款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发现辖区内的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对于食品摊贩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转让、涂改、出借、出租《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3个月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收回《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崔翼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