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再修订“乙肝斗士”关注潜在歧视

百检网 2021-11-15


“乙肝斗士”雷闯曾身背两块砖头到有关部门拍砖。南都记者方光明 摄

  南都讯 记者阳广霞 被称为“乙肝斗士”的公益人士雷闯,近日把视角伸向正在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他认为修订稿中相关条例会误导乙肝通过消化道传播,影响病毒携带人群从事相关食品行业的工作。他也在微博、博客上征人,通过官方网站、信函、电子邮件来递交建议信。

  法律再修订,肝炎工作限制依旧

  雷闯所关注的是2013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送审稿第三十七条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一条中的“病毒性肝炎”的表述就涵盖了所有的肝炎种类,包括乙肝。

  这一表述,在2009年开始施行的前一版本的《食品安全法》中同样存在。事实上,在2009年同时出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只规定,“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实施条例限定了不得从事相关食品工作的肝炎种类,而乙肝并不包含在内。

  “要避免表述不严谨,‘误伤’乙肝携带者”

  南方医院肝病中心主任侯金林解释,乙肝一般通过母婴、精血、性等渠道传播,消化道也能传播的说法是公众长期积累下来的误解。乙肝病人完全可以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甲肝、戊肝虽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但随着疫苗等发展,现在病毒携带者非常少。

  雷闯说,在他的实际了解当中,现在办理健康证并不需要进行乙肝检测。但送审稿中的表述并不严谨、专业,会容易导致公众误解,而且规定已经不符合实际实施情况,应当对肝炎的工作限制做具体的分类。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宋儒亮说,雷闯的建议有一定的合理性。乙肝不会通过消化道传播,法律的制定应当一方面保证甲肝、戊肝携带者不从事相关食品行业,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因表述不严谨而“误伤”乙肝病毒携带者,造成歧视。且实施条例中的表述更符合医学的分类,应当把这一表述上升到更高的法律。

  [背景]

  “乙肝斗士”雷闯

  2007年,因亲人遭受乙肝歧视,当时本科大二的雷闯开始关注乙肝歧视问题。他曾给523名院士、近2000所高校校长寄信,呼吁消除教育领域乙肝歧视。2009年,雷闯成功办得中国**张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明。他从2008年开始,成功游说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全国两会递交乙肝建议或提案,2013年更是致信全国500多名人大代表,呼吁关注乙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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