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禁止
《广东省
食品摊贩或由街道办发证
广东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召开《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立法专家论证会,与会代表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界定、登记管理、生产经营条件以及生产经营食品种类等方面提出了意见。省法制办透露,不久后将组织座谈会,听取食品摊贩意见。
食品摊贩或无须工商登记
草案规定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规定目录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食品摊贩则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指定场所(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食品小作坊和摊贩均实行登记管理。
小作坊经营者必须在开业前取得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三年。之后需申办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摊贩则只需在经营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申请食品摊贩登记证,在划定区域和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无须工商登记,登记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拟禁止小作坊和摊贩卖盒饭
草案对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的生产销售范围作出限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下列产品:
乳制品、饮料、罐头制品、果冻、盒饭等食品;**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产品。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盒饭、凉菜、生食海产品、散装酒;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裱花蛋糕、寿司和三明治;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产品。"改刀熟食",是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
但与会代表认为,将盒饭列入禁止生产经营名单没有考虑外来务工群体对低廉伙食的需求。传统食品双皮奶和姜撞奶也会因此被禁止,要更合理地设定乳制品范围。
流动摊贩还是归城管管
草案所称的流动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指定场所(区域外以肩挑贩卖、活动摊架或者各种车辆从事食品销售、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
对于在划定的食品摊贩区域和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流动食品摊贩违法经营食品的行为,由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县级政府没有设立城管部门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经营的食品摊贩,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管理。
实行诚信分类奖惩分明
草案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信用记录制度,明确奖惩措施。
草案还明确了违法生产经营所担负的法律责任。无证生产经营违法的将根据货物价值处罚,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处以货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但部分与会代表认为这种惩罚不痛不痒,不应当根据货物价值来惩罚,而应根据违规程度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