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据台湾食品药品管理局消息,5月31日台湾地区立法院三读通过《食品卫生管理法
修订后的《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正草案》总章节数由原本的7个章节增加至10个章节,条文总数也由原本的40条,增加至60条,其中针对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食品输入管理、食品检验、查核及管制等内容,均特别以专章规范,该修法案通过后,将赋予卫生机关更多权力和任务、加重食品业者之责任及违规行为罚款与刑责,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本次法案修正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增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食品输入管理、食品检验专章:
加强食品安全控管和风险评估:授权中央主管机关对于重大或突发性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得依风险评估或流行病学之调查结果,公告采取必要管理措施;为加强食品之安全控管,主管机关应建立食品之卫生安全监测体系,如发现食品有卫生安全虞虑之事件时,应发布预警或采行必要管理措施。(修正条文第2章
加强输入食品管理:(修正条文第6章
1.优良厂商享有通关优惠:基于风险管理原则,对于以往输入食品纪录良好业者,得予采取输入通关优惠措施,藉以鼓励业者持续落实自主管理。(修正条文第30条
2.加重食品输入业者责任:为避免业者将具结保管食品,擅自搬动流入市面,增列输入食品具结保管及保证金制度。(修正条文第33条
3.落实源头管理:授权主管机关得于食品输入之前,先行实施系统性之查核,并得派员前往境外实地访查,以加强管控高风险产品。(修正条文第35条
(三加强食品检验管理:
1.有关主管机关所采据之检验方法、所委托之检验机关(构,乃至受理复验程序等项食品检验相关事宜,均予明文加以规范,藉以确保检验之结果具有公信力。(修正条文第7章
2.明定发布食品卫生检验之资讯者,应同时公布检验方法、检验单位及结果判读依据。(修正条文第40条
二、强化国内食品业者管理:
明定业者应负自主管理责任:明定各阶段之食品业者,对其产品负有落实自主管理及确保食品安全之责任。(修正条文第7条
强制业者必须登录才能营业:规定特定类别及规模之食品业者,必须登录,始得营业。(修正条文第8条
(三建置食品之追溯及追踪系统:规定特定类别及规模之食品业者,对产品的供应来源及其流向,必须建立追溯及追踪之系统。(修正条文第9条
(四提升食品从业人员卫生专业素质:规定特定类别及规模之食品业者,必须聘请领有专门职业或技术证照之人员。(修正条文第12条
(五新增食品应标示项目:新增食品应标示制造厂商、特定产品应标明主要内容物百分比,混合两种以上食品添加物者,不得仅标示用途名称。(修正条文第22条
三、全面加重罚则:
针对有毒有害人体健康、农药及动物用药超过安全容许量、逾有效日期等违规行为的罚款由6-600万元提高至6-1500万元。如获利数额超过法定罚款*高额,且情节重大者,依照其所得利益范围内进行判处。(修正条文第44条
标示、宣传、广告涉及医疗效能的罚款由20-100万元提高至60-500万元。(修正条文第45条
(三加重业者刊播违规广告之责任,除处以罚款外,并要求应刊播更正广告(修正条文第45条及第46条
(四针对违反食品卫生标准、食品添加物限量标准、产品未依规定标示等行为者,其罚款由3-15万元提高至3-300万元,情节重大者即可直接命其歇业、停业,不以一年内再次违反为限。(修正条文第47条及第48条
(五针对搀伪或假冒、添加未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添加物之违法行为,直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于死,*重可处无期徒刑。(修正条文第49条
(六新增违反本法致人于死或重伤之刑责。(修正条文第49条
四、新增消费者损害赔偿及保障举报者工作权或减免刑责的规定。(修正条文第50条及第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