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药诉加多宝虚假宣传“诉中禁令”有结果

百检网 2021-11-15

    广药诉加多宝虚假宣传"诉中禁令"有结果

    广州中院裁定:禁止加多宝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广告语进行宣传

    南方日报讯 (记者/洪奕宜 通讯员/穆健"全国销量**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等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广告词将被禁止使用,备受关注的广药集团诉加多宝公司虚假宣传案有了新进展。昨日,广州中院下达诉中禁令裁定书,裁定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

    广州医药集团与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因"王老吉"商标权之争从昔日的合作伙伴变成冤家对头,在广药集团成功收回"王老吉"商标后,纠纷并没有就此打住。2012年11月30日,广药集团以加多宝公司及广州某店铺经营者彭某涉嫌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索赔千万元的诉讼。矛头直指"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等宣传行为。广药集团还同时向法院申请诉中禁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广告词。

    同年12月27日,广州中院专门就诉中禁令事项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听证会上,广药集团认为,被告加多宝公司上述广告向消费者传递了错误信息:原来的红罐"王老吉"已经改名为"加多宝","王老吉"这个名字被弃用。"被告的行为是恶意攫取原告'王老吉'的品牌商誉,延绵不断的广告'轰炸'对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而加多宝则请求驳回原告的禁令申请,其认为诉中禁令制度不应适用于虚假宣传等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侵权事实还未查清,且申请人也无从证明其正在或即将面临难以挽回的损失以及该损失系加多宝的宣传行为所致。

    广州中院审查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可以推定或确定"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系加多宝公司投放或使用。名为"加多宝"的凉茶饮料是加多宝公司近年生产并新投放市场的产品,不存在由其他名称的凉茶饮料"改名"而来的事实基础。而在此之前,红色罐身且名为"王老吉"凉茶饮料已畅销全国多年,且处于凉茶饮料市场的**地位。因此,对于相关公众而言,谈及"全国销量**的红罐凉茶"**会联想到"王老吉"凉茶。加多宝公司使用上述广告语会在客观上误导相关公众,使后者误以为两者为同一产品或"王老吉"已改名为"加多宝".

    法院认为,为避免正在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对本案原告即"王老吉"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有必要禁止加多宝公司及在经营场所摆放相关广告牌的彭某实施上述虚假宣传行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诉中禁令。

    据悉,广州中院当日还以本案被告彭某的住所及经营场所均在广州市为由驳回了两被告先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法官说法 诉中禁令只是临时保护措施

    什么是诉中禁令?它又有什么作用呢?作出诉中禁令是否就意味着加多宝败诉了呢?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广州中院的相关法官。

    法官告诉记者,诉中禁令,又称诉中行为保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据该法官介绍,诉中禁令具有依附性的特点,必须依附于诉讼。因此,诉中禁令既要以提起诉讼为前提条件,又依附于判决结果。换句话说,一旦裁判的结果不同于诉中禁令的内容,那么诉中禁令在与裁判结果冲突范围内自动失去效力。而一旦裁判结果与诉中禁令的内容一致,那么禁令措施可以转化为执行措施。

    法官提醒,诉中禁令具有暂时性的特点,诉中禁令不是纠纷的*终解决方案,只是暂时性地对申请人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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