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6月26日专电(记者周润健、帅安宁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的《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明确表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该办法规定,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一般*高不超过10万元,但对于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可以给予举报人*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业内举报人员,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该办法还对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做出了明确规定,举报人一般应实名举报,经查证符合奖励条件的,实名举报人凭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申领奖金。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经查证符合奖励条件的,经相关部门核对有关举报信息,并征得举报人同意后,按实名举报奖励程序领取奖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