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3月起我市进口食品有新规

百检网 2021-11-15

    湛江新闻网讯: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疫部门提醒我市广大进口食品企业,要密切关注该进口食品新规,同时针对新规提前做好应对工作,避免出现违规行为,确保湛江地区进口食品安全。

    据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对进口食品环节提出不少新要求,并对进口食品企业从资质、报检资料、进口和销售记录、食品安全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办法要求: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此外,办法还规定,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近年来,湛江口岸进口食品逐年增长。去年,湛江口岸进口食品共25万吨,货值为2亿多美元。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我市广大进口食品企业针对该进口食品新规,提前做好应对工作:一是进口商应当事先提前准备相关资料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不受理报检;二是应提升企业自检自控能力,做好样品的检测力度,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前提下进口,以避免出现因检测不合格导致退运、销毁等情况;三是应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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