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
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诉称,该协会是注册商标"舟山带鱼"及图形的专用权人,公众只要看到"舟山带鱼",必然会联系到涉案商标及对应产品。2011年1月,协会发现顺义国泰谊宾商城、顺义国泰商业大厦所销售的礼盒带鱼外包装标有"特选舟山带鱼"及"舟山带鱼"字样,侵犯了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协会曾发律师函要求对方停止侵权,但对方却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开庭时,两被告共同辩称,其所销售的带鱼商品均是从舟山地区合法购进,包装袋上的"特选舟山带鱼"和"舟山带鱼"字样只是作为商品的产地说明,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所有权。
案件承办法官调查后认为,二被告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带鱼商品产地为舟山的情况下,将与"舟山带鱼"证明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存在一定过错。作为两家大型商业公司,二被告与原告还存在合作共赢的可能性。经法官多次沟通并讲解法律问题,双方*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
目前,此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