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肠粉中添加硼砂、保险粉等有毒、有害和禁止添加的食品添加剂,销售十多万公斤,东莞一家肠粉店的老板和工人齐齐被抓。4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作出一审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店主黄培根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工人丘寿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18万公斤毒肠粉流入餐桌
2010年11月,四十岁出头的广西男子黄培根在东莞市长安镇接手别人的 "端记肠粉店",自产自销肠粉。2011年2月,黄培根雇请了老乡丘寿勤夫妇等工人,黄负责采购原材料、配料和销售,丘负责做肠粉,廖某负责搬运,丘妻等两名女工负责装箱。
2011年6月3日凌晨4时许,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端记肠粉店"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肠粉1000公斤及生产原料、添加剂一批(包括硼砂75公斤、保险粉30公斤、烧鸭油250公斤、工业盐230公斤等,以及开店至今的销售记录账本两册,并将黄培根、丘寿勤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账本统计,该店共销售肠粉约18万公斤,总营业额近34万元。11月23日,该案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店长工人坚称不知硼砂有毒。(本报2011年12月24日要闻版有报道
销售有毒食品,店主工人齐入狱
经过对案件的审理,法院认为,店长黄培根、工人丘寿勤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硼砂系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添加剂、保险粉是禁止在肠粉中添加的添加剂而添加,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作为食品生产、销售人员,黄培根、丘寿勤应当知道硼砂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当知道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不能以不知法律规定作为无罪的抗辩理由。而证据表明,两被告人均明知硼砂、保险粉系禁止在肠粉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及添加剂,却仍然添加。
肠粉是一种地方大众食品,被广泛食用,而该店日销售量千余公斤,案发当日查扣的1000公斤肠粉抽样检验出硼砂及保险粉残留物,并且查明至少25公斤硼砂、20公斤保险粉已被用于添加到肠粉中并销售出去,尚有75公斤硼砂、30公斤保险粉准备继续用于添加,幸被及时查处。本案虽尚未造成中毒及其他显性的损害后果,但仍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黄培根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雇工丘寿勤按照黄的安排协助加工生产,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黄培根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丘寿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