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日报讯 (张建 陈治) 家住合肥市区的刘先生从超市购买了一些食物,回家后却发现,他所购买的
2011年5月6日晚,刘先生到小区门口附近的一家小型超市购买了价值337元的食品,包括杏仁、胡桃仁巧克力、肉干等,后发现杏仁的生产日期为2010年4月27日,保质期为12个月,该食品已过保质期.刘先生再仔细查看,其他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为此,刘先生将该超市起诉至包河区法院,要求超市返还购物款337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370元.近日,经法院调解,超市自愿一次性赔偿刘先生2000元(含退还购物款337元),诉讼费用由超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