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也许很多人都不知道,依据国家卫生部的规定,当归、黄芪、珍珠粉等很多常见的滋补品和中药材只能用于药品和保健食品的生产,不能作为
据原告张某诉称,他在郑州某大型超市购买了品牌为"珍珠红薏仁粉"和"思圆花旗参方便面",价值443.5元.食用后出现不适症状,后经咨询,"珍珠红薏仁粉"和"思圆花旗参方便面",擅自添加了非食用原料珍珠粉和党参成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被告河南某超市公司辩称:被告销售的"珍珠红薏仁粉"未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合格产品.被告销售的"珍珠红薏仁粉"属于进口食品,在进口时经过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的检验合格并发有卫生证书,郑州海关凭卫生证书通关证明给予放行,根据《食口安全法》第62条:"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发放."本案涉及的食品应当属于合格产品.
被告作为销售者,并不明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进口本案涉及的进口食品时,认真核对了外贸合同、食品卫生证及海关缴款书,足以认定所销售的食品为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即使涉案的食品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在不明知的情形下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交通费、精神赔偿金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的交通费用并非本案所致,属于原告自己的正常消费,其无权要求被告承担其正常的开支,被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销售出的食品也未给原告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而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在合同纠纷领域中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所以原告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应该得到支持.综上,两被告销售的进口食品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在销售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二七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珍珠红薏仁粉"和"思圆御品花旗参炖乌鸡方便面",价值共计443.5元.而被告某超市公司销售的"珍珠红薏仁粉"商品标签配料成分中标注有红薏仁、豆乳粉、珍珠粉等字样,销售的"思圆御品花旗参炖乌鸡方便面"商品标签配料中的菜包标注有中脱水党参、脱水枸杞等字样.现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珍珠红薏仁粉"和"思圆御品花旗参炖乌鸡方便面"擅自添加了非食品原料的珍珠粉和党参成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根据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珍珠红薏仁粉"成分中的珍珠粉系可用于保健食品中的物品且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思圆御品花旗参炖乌鸡方便面"成分中的党参是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不是普通食品的原料.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被告销售的"珍珠红薏仁粉"和"思圆御品花旗参炖乌鸡方便面",该商品标签配料成分中含有的珍珠粉和党参系非食品原料,被告明知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进行销售,应依法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珍珠红薏仁粉"2桶和"思圆御品花旗参炖乌鸡方便面"13袋,价值共计443.5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十倍赔偿共计4435元,但原告应退还其在被告处购买的"珍珠红薏仁粉"2桶和"思圆御品花旗参炖乌鸡方便面"13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法判决被告河南某超市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某购物款443.5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4435元,共计487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