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至20日,全省工商系统全面开展
同时,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开发布食品安全宣传周十起典型案例剖析,以示警示和监督。
原平市苏艳平伪造涂改生产日期销售不合格饮料案
2010年4月23日,原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苏艳平在门面内正用喷码机和油漆对已经过期的饮料进行重新喷码,偷改生产日期。经现场检查,该批饮料的有效期是2009年1月4日至2010年1月3日,截至被工商部门查获时已经过期。2010年4月29日,原平市工商局依法没收过期饮料20箱,处以罚款3000元。
案例剖析与思考:这起案件存中当事人明知自己经营的是食品,而且已经过期,擅自偷改生产日期,主观故意明显,属于明知故犯,道德意识、法律意识严重缺失,工商部门给予了从重处罚。如何提高经营者的自律意识、法律意识,值得深思。
原平市林燕综合商店经销过期食品案
2010年9月27日,原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林燕综合商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中金日喜糖果14袋、牛车加瓜子24袋、万家乐糖果3袋、金汇糖果5袋、七彩果园3袋、草原奶吧8袋、名山牌婴幼儿奶粉12袋,完达山牌婴儿童奶粉2袋。经查,该当事人宋林燕所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总价值1776元。2010年10月3日,工商部门依法没收过期食品、处以罚款8000元。
案例剖析与思考: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未能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外销售违法食品,对消费者造成了侵害,违法性质比较严重,尤其是婴幼儿配方奶粉,是食品安全整治中的重点品种,要求经销企业有检上市、无检退市,批批必须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没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受到应有的处罚也是理所应当。
大同市振华蔬菜批发市场文革经销部未履行进货查验手续案
今年3月24日,大同市工商局南郊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大同市南郊新中豆制品经销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因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安全合格证件,曾于3月1日被大同市南郊区工商分居警告后仍未做改正,涉嫌违反了《
案例剖析与思考: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有的食品经营户法律意识淡薄,对此记录台账认识不够,掉以轻心,如果执法人员没有高度的责任心,*易让假冒伪劣以及"三无"产品混入食品流通市场、摆上餐桌,也让违法当事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昔阳县郭运生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昔阳县工商局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郭运生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今年5月10日,昔阳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昔阳县工商局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积*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承诺以后一定严把质量关,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总体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昔阳县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剖析与思考:此案充分说明经营者的法律法规知识缺失,不懂法不知法在其经营行为中表现突出,这就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引导。
吕梁薛公岭高速公路服务区(有限公司未落实索证索票等制度案
今年4月2日,吕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吕梁市薛公岭高速服务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服务区超市所经营的食品,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索证索票制度,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5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服务区进行检查,该公司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5月20日,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案例剖析与思考:该案充分说明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淡薄,对于法律的严肃性认识严重不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教育力度,在努力提高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上狠下功夫。
闻喜县城镇娟娟糖酒副食商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今年4月12日,闻喜县工商局在市场巡查中发现,闻喜县城镇娟娟糖酒副食商行在其办公室将过期的达利园牌瑞士卷糕点日期涂改后又包装销售,被依法查获。5月10日,该局依据该法第八十五条的处罚规定,依法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达利园"牌蛋糕35袋、罚款1万元。
案例剖析与思考:此案充分说明经营者追求利益*大化,诚信经营、依法经营意识缺失,工商部门还要加大
大同市矿区原福酒业亨安店销售假冒汾酒案
2010年12月19日,大同市矿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大同市矿区原福酒业恒安店进行的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店货架陈列以及库房堆放的汾酒系列白酒,经营者现场提供不出进货发票和进货台账,涉嫌假冒。该局组成调查组立案调查,扣留了涉嫌假冒系列汾酒,经与山西汾酒集团驻同打假办工作人员技术鉴定,确认为假冒汾酒。今年年3月8日,该局依法作出了以下处罚:依法没收扣留的477瓶假冒汾酒,处以罚款3000元。
长治市糖酒副食有限公司销售侵权"空军茅台酒"案
2010年11月24日,长治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执法人员在五一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销的"空军茅台酒"涉嫌商标侵权,当即予以扣留,案值37296元,经过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后作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空军茅台酒"不属于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系列产品,确认属于侵权行为。长治市工商局城区分局依法责令该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其侵权商品,处以罚款24000元。
晋城市工商局捣毁两个制售假冒汾酒的黑窝点
2010年1月26日,晋城市工商局一举查获了王旺、韩君销售假冒汾酒黑窝点,现场查扣假汾酒系列产品1529箱,涉案金额80余万元;2010年3月23日,晋城市工商局会同城区公安分局捣毁以陈晓亮为首的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窝点,现场查获假冒伪劣汾酒系列产品2016件,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涉案金额528526元。这两起案件均已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剖析与思考:上述三起假酒案件说明:假酒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酒案在我省食品案件中仍占一定的的比重,也充分说明我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执法的重点放在"酒、肉、奶、醋"上的做法在执法实践中得到了证明。受利益的驱使,酒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近几年每年都有发生,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执法力量,取得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继续加大对假冒伪劣酒案的查处的力度和频次。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侯马张王加油站未履行法定责任销售过期食品案
2010年12月27日,侯马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也没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于是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今年2月28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并存在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侯马市工商局依法没收当事人经销的过期食品,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剖析与思考:目前,在我省的某些加油站搭售食品和饮料等现象比较普遍,一些加油站从负责人到从业人员,对于《食品安全法》不了解,法律意识淡薄,对于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不落实。这就需要我们执法人员加强对加油站经营食品加以监管,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对一些经营条件简陋、不具备办理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不予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对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另外加油站作为食品流通的经营场所,是否适宜?值得探讨。
本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