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应当按照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检测。同时,在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大、中城市郊区的农产品生产区,重要农产品生产区,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两旁的农产品生产区等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
其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对于不符合特定农产品产地安全标准的生产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并组织修复和治理。
第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批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包装或者标识。同时,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载农产品的名称、来源、销售去向、销售数量等内容。这样,一旦发现问题,可以及时确定产生问题的环节,防止造成更大的危害。
*后,鉴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往往在消费环节暴露,仅依赖于政府及相关部门远远不够,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
在强化政府职责的同时,条例还规定,农业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可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或者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