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日前就《山东省
按照条例草案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和仓储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设施等。农药经营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凭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许可经营的农药范围、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等。
据了解,2004年7月1日我国行政许可法施行后,农药经营许可制度随之消失,农药销售市场迅速发展,在方便农民买药的同时,也出现了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实行许可经营制度,可以有效控制高毒和禁限农药的销售,一旦出现质量事故,能够索赔。
网上立法听证中,反对者提出,目前高毒、剧毒、中毒农药都已列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这类农药要到安监部门办理许可证,如果再设立农药许可经营,经营农药就要办理两种许可证。此外,实行许可制度未必能解决农药滥用的问题。过量使用、不按间隔期用、违规使用高毒禁限农药等,靠许可经营制度无法解决。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表示,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继续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对该草案作出进一步修改,提交下一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