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彭 燮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
按照这两项审查细则的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包括以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的供婴幼儿(三周岁以内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则包括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牛初乳粉和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等。
记者发现,与之前2006版的审查细则相比,新版细则对生产企业的
比如这两项审查细则明确限制仅仅具有包装场地、设备、工序条件的,不是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
记者从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了解到,这两项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后,有关方面和网民通过多种途径及听证会,就审查细则的适用范围、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生产许可检验和其他要求等方面内容,提出了不少宝贵意见和建议,对其中直接属于生产许可条件审查范围的技术性意见和建议,质检总局已认真作了研究并尽量采纳。
据悉,这两项审查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