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桥夕阳观点】不是因原料供应、生产工序的前后为纽带,而仅仅是以经营的位置相邻组成“联管区”,把本该是
监管部门的责任转嫁给“邻居”,一户违规九户负责,这种模式实质上是封建专制时代“连坐法”的死灰复燃。从法律上看,两个义务主体实施了共同的侵权行为,或者共谋,或者帮助实施等等。在不存在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下,应该是两个义务主体彼此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内部连带关系,这种内部连带关系应该是“A具有制止B的侵权行为的法定义务”. 也就是说,要让未实施侵权行为的A对B的侵权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是以A对B之法定制止义务的预先存在为基本前提的。先假定“邻居”犯罪,其他邻居冒着侵犯商业机密罪的危险去证实邻居的犯罪事实,否则自己要承担“邻居”违法监管不力的责任。把纵向的追溯变形为横向的株连,这样的模式并非首创,还是少复古的好。社会监督,对违法活动的举报,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旦联管连坐,就不仅仅是对辖区经营者缺乏信任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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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记者苏海涛、通讯员王波“十堰 食品安全‘十户联管’管理模式属首创,值得在全国推广。”日前,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在介绍十堰市食品安全“十户联管”管理模式时如是说。 十堰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19482户,其中流通环节13098户,农村食品市场经营主体点多分散,监管难度较大。自2007年开始,市工商局积*探索创新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尝试性在郧县柳陂镇开展食品安全“十户联管”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工商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农村食品监管格局。
食品安全“十户联管”,就是以10户为基本单位,每相邻的10户食品经营户组成一个联管区。联管区成员户之间相互监督经营行为,并自选一名中心店长,履行反馈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食品质量监督、发布公示信息、配合工商部门搞好安全防范等4项联管工作职责。
为有效规范食品经营户经营行为,切实发挥“十户联管”作用,各中心店长与联管户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书。工商部门根据责任书落实情况,开展评星活动,评选食品经营示范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