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大家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百检网 2021-11-15

    2009年7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发布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伙伴网食品论坛是国内*大的食品技术社区,网友主要是食品行业的技术人员,条例出台以后,网友们进行了一次专题讨论,见http://bbs.foodmate.net/thread-291850-1-1.html。

    网友们认为,《条例》的出台,完善了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对我国食品生产、监管、消费以及进出口等各个方面为营造食品安全有积*的推动作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也会随之发生一系列变化,监管部门、企业和消费者应当积*应对。

    以下是部分网友的发言。

    网友happying.2008: 营业执照是一个企业首要的资质证明文件,没有这个,其它的一切都没法进行。可以“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再 “办理工商登记”,如果可行,当然很好。只是个人感觉这样一来,会把质监给弄晕了不可。没有营来执照,QS材料如何递送?没有营业执照,如何审核该企业规模,是否具体基础资格?这些都是问题。不知道是不是由于现在出台的法规太多了,也把自己给兜进去了。本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把“病毒性肝炎”细分修正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让乙肝携带者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网友dongpolao:在食品安全监管这一块,取消了以往定检收费的规定,定检的产品还需要向企业购买,这种情况对基层的质监局有着强烈的影响!基层的质监局在财政上没有垂直,仍然处于自收自支的状态,而定检收费则是基层收入的重要来源。现在,取消了定检收费,即使有了财政补贴,但是能不能垂直下来补贴到基层,补贴多少,如何补贴到现在仍然没有一个说法。基层的质监局吃不饱肚子,如何有效的监管,这是一个难题!

    网友haofood123456:对于大多数食品企业来说守法成本加大啦。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可以采取补救措施返工继续销售。但对于因市场销售不对路、产品滞销、包装破损、密封不好、临近保质期、产品风味不适应市场、经销商关闭或转销其他产品、产品本身因存在安全隐患等而被顾客要求退货、或国家强制召回等情形,都得报废处理。食品企业欲哭无泪哦。这一条建议市场退回的产品经检验符合标签明示的标准或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以允许重新加工后继续销售。

    36、37条是把好采购与出货关,中间加工过程的情况要如实记录,这方面的记录涉及到质量管理的每个加工环节工艺、卫生、设备、人员、材料等。要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记录生产加工的工艺情况、设备检修运行保养、人员个人卫生及培训、车间容器人员环境清洗消毒、标识、运输、包装、产品检验、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不合格品控制、纠正预防措施、生产卫生工艺纪律检查落实、新产品开发实施等。

    在安全法出台以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复检还是初检机构,作为企业来说,如果有异议的话,还是初检机构复检,复检只在另一组封样中重新检验,*后结果还是不合格,为什么?因为如果复检合格的话,初检机构责任人就要承担质量事故,这是检验机构不愿看到的结果,因为它是法定机构,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后来国家考虑到这一后果,复检机构由提出异议的企业申请具有认证资格的法定机构承担复检工作,这一机构有企业自行选择,这样就保持了检验结果的公正、公平。

    安全法规定抽检样品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检验机构抽检时购买样品。但目前他们又变了一个花样,他们在抽样单上注明样品由企业无偿提供,并有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企业没办法呀,不能为了一点样品拒绝签字吧。所以说法律已经规定啦,但检验机构要主动去实施呀!

    网友toyou312:发表一下个人看法,关于收费问题,作为一个监督部门,全靠收费赚钱了,取消定检收费,就相当于断了他们财路,说是行政列支,真正能不能支付还是个问题,如果没钱赚,谁还去给你检,他吃饱撑的了,那么食品安全不敢说没保障,至少是少了一道原来的程序,本来食品就不安全,这样岂不是更不安全了,还不如让他们收费,多收点也行,只要这能保证安全就行,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不是皆大欢喜。

    网友SPLT1:食品生产企业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可是目前还有很多产品不在QS审证范围内,根本就不给你办QS证,想依法生产都不可能。国家出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可是还是有很多实际问题无法解决,《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没有太多的亮点,就拿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这一条来说吧,以前检查身体查的都是乙肝,现在乙肝却不包括在内了,难道乙肝携带者就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吗?那岂不是把以往的规定全都推翻了。还有有QS证才能办营业执照,而办QS证首要提供的资料就是营业执照,这不是拿人找乐吗,做出这么矛盾的规定。

    网友hudehai:现在实施细则出来了,企业可拿着工商的名称核准对办生产许可证了,可名称核准上说不许有经营活动,而QS现场审查则要求审查时在生产状态,却新开企业,哪来的生产记录,怎么办啊?没有营业执照,怎么以公司名义汇款买原料(个人汇款开发票以后做帐比较麻烦试生产,没有试生产,QS怎么拿。除非办QS证不用现场审核生产,只要硬件和软件满足就发证。

    网友mimi123:关于抽检由企业负担样品转变为向企业购样这一条款,我也想和大家讨论一下:原来我们每季度都有抽样,给企业化验报告,这样我们就可以不再自行送检做形式检验了。但现在虽然抽样给钱,但报告不给了。也就是说每年2次形式检验企业还要单独送检,多花几千块检测费。这一点当地质监也认可,我觉得本来应该减少企业负担的条款反而被操作的增加了企业负担,到底是当地执法部门操作的问题,还是食品安全法就是这个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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