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充分发挥
在推进粮食价格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价格政策,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种粮积*性。但从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看,当前粮食价格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为突出的问题是粮食*低收购价偏低。以黑龙江省水稻*低收购价为例,为保护农民利益,2008年年初公布的*低收购价并未执行,实际执行的是国家临时收储价格每市斤0.92元。国家公布2009年黑龙江省粳稻*低收购价格为每市斤0.95元,但对农民来说,2009年比2008年实际提高的价格只有每市斤0.03元,提价幅度只有3.3%,明显低于国家公布的提价16%的比例。同时,按照国家公布的2009年粳稻*低收购价格每市斤0.95元和2008年黑龙江水稻生产成本测算,农民生产水稻的成本利润率仅为21.55%,明显低于2004年按保护价收购的成本利润率30%的水平。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实施*低收购价的品种范围小。黑龙江省只有水稻列入了国家*低粮食收购价范围,而2008年黑龙江省粮食总产量845亿斤,黑龙江省2008年玉米播种面积6082万亩,产量为335亿斤,占全国总产量的10.7%;大豆播种面积7450万亩,产量为150亿斤,占全国总产量的45.4%。近年来这两个品种由于缺乏政府层面的有效调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
此外,生产成本上升影响种粮农民收益。虽然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但农业生产力还比较落后,广大农民以粮为主的种植习惯形成已久,在以粮食为主的农产品比较收益依然偏低的情况下,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黑龙江省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目前正在推进“千亿斤粮食工程”建设。为了更有力地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黑龙江省对今后完善粮食价格支持政策提出了几点建议。
**,继续提高粮食*低收购价格。合理制定粮食*低收购价格,是完善粮食价格支持政策的核心。从黑龙江省实际情况看,粮食*低收购价格仍然偏低。以粳稻为例,在2008年实际收购价格每市斤0.92元的基础上,今年只有按16%的提价幅度提高到每市斤1.07元以上,农民种植水稻的成本利润率才能达到2004年规定的30%水平。因此,我们建议国家将2009年度黑龙江省粳稻*低收购价格提高到每市斤1.07元以上。
第二,扩大黑龙江省*低收购价粮食品种范围。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低收购价格。2008年秋粮收购期,国家对黑龙江省的玉米、大豆出台了高于市场价格的临时收储价格政策,实行的效果很好,稳定了我省玉米和大豆价格,有效保护了农民利益,*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种植积*性。因此,我们建议国家将黑龙江省玉米、大豆两个主要粮食品种纳入国家*低收购价范围,支持这两个主要粮食品种生产稳定发展。
第三,完善政策性粮食收购价格定价机制。建议国家对列入*低收购价范围的粮食制定长效定价机制,即以上年生产成本为基数,按照成本利润率不低于30%的底线,合理确定粮食*低收购价格,并在春播前尽早公布。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保证和增加农民收入,使国家改革发展的成果*直接、*有效地惠及于农民,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让农民吃上“定心丸”,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性,稳定粮食生产。
第四,坚持并完善粮食运费补贴政策。国家对黑龙江省实行水稻(大米)进关给予运费补贴政策,收效明显。2008年水稻出省运输量为231.2万吨,同比增加48.5%;大米出省运输量为320.8万吨,同比增加6.4%;而玉米出省量为425.1万吨,同比减少30.7%;大豆出省量为196.6万吨,同比减少26.6%。为此,建议国家在继续实行对我省入关稻米给予运费补贴政策的同时,对黑龙江入关玉米、大豆也实行运费补贴政策。而且建议运费补贴的标准能在现有基础上适当提高,以进一步降低黑龙江进关粮食的销售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